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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吗

2024-11-19
解析:
通常情况下,任何经过法定追诉时效的案件,公安机关都将失去其侦缉权。所谓“追诉时效”,即是依据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确定的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最长期限。一旦追诉时效期满,就表示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追究力度相应地降低。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倘若出现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的现象,那么这一行为便不再受制于追诉期限的约束。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作出以下规定:在被告人或犯罪团伙已涉嫌触犯刑法并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或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之后,犯罪分子有躲避侦察或者审判不服从法律判决等情形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当受害者在追诉实效期内对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立案处理但实际上未予立案的话,也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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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来,要是你犯了事儿,超过了追诉时效,警察就不能再来插手。追诉时效就是刑法上规定的用来追究犯罪分子罪行的时间限制。这个时效一旦过了,那就说明我们对这些罪犯的法律制裁力度就会变小。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比如说,如果警察应该立案却没立的话,那就不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头就说了:如果警察、检察院、国安局已经开始调查或者法院已经受理了案子,但犯罪分子跑路了,或者故意躲起来不接受调查和审判,那么这种情况下,追诉时效也是无效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受害者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但法院、检察院、警察却没给立案,这时候,追诉时效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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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情况下,这个案子要是过了追诉时效的话,公安机关就没权利去调查。什么叫追诉时效?就是说按照我们的刑法规定,要追究坏蛋们刑事责任的最后期限。一旦追诉时效到了,那就是表示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法律追究力度弱下来。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比如说那个公安机关该立案却没立案,这种时候,就算追诉时效过去了,他们也不能就这么算了,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不是说了:当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安机关开始调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那些想逃避调查或者审判的,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还有就是,如果受害者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但却没立案的,同样也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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